审理经过
原告马**与被告李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小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300元,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650元,由原告马小冬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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