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丁**与张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丁**与被告张**、张**、谢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丁**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查封张**位于濉溪县淮海路西侧濉私房字第号房产,担保人王**(公民身份号码)以其所有的皖F号雪佛兰牌轿车、谢*(公民身份号码)以其所有的皖F号比亚迪牌汽车提供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丁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第一二款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查封被告张**位于濉溪县淮海路西侧濉私房字第号房产。

二、查封担保人王**所有的皖F号雪佛兰牌轿车、谢*所有的皖F号比亚迪牌汽车各一辆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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