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**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建兴建**限公司、安徽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合肥湘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700元,因原告撤诉,减半收取850元,由原告合肥湘**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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