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淮南**有限公司与安徽泽**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**有限公司与被告安**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,本院认为: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,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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