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**有限公司与被告安**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,本院认为: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,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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