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诉被告胡**、苏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吴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200元,减半收取1100元,诉讼保全费420元,均由原告吴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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