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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萌*与淮北科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萌萌与被告淮北科**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祝萌萌经催缴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,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未交纳案件受理费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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