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**有限公司诉被告胡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经本院通知,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裁定送达后,立即生效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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