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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山精**限公司与天颂**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精**限公司与被告天颂**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黄山精**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冻结被告天颂**限公司安**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,本院已作出(2016)皖1021民初848号民事裁定,冻结被告天颂**限公司安**司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、扣押价值相等的财产。原告黄山精**限公司提供担保物为其公司所有的皖J号、皖J号、皖J号、皖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黄**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三条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一百六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、扣押原告黄山精**限公司所有的皖J号、皖J号、皖J号、皖J号重型专项作业车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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