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毕**、洪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于2016年1月18日向原告杨**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,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,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。但杨**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。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43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四款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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