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胡**与浙江**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浙江**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请求查封、扣押被告浙江**限公司价值28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浙江**限公司的银行存款、应有债权28000元,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胡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、扣押被告浙江**限公司价值28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浙江**限公司的银行存款、应有债权28000元。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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