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胡**诉被告浙江**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胡**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请求查封、扣押被告浙江**限公司价值28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浙江**限公司的银行存款、应有债权28000元,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胡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查封、扣押被告浙江**限公司价值28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浙江**限公司的银行存款、应有债权28000元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