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**有限公司诉被告王**、王**偿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界首**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王**、王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界首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**、王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,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界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