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*诉被告李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*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郭**提出撤诉申请,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郭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郭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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