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**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**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常州市**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793元,减半收取396.5元,由原告常**装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李*与董*、董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董**、董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与董*、董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冷周*与董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郎**与董**、董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胡**与胡**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休宁华**限公司与胡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省黄山**店有限公司与黄山智信**祁门分公司、叶*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休宁**建材店与杨**、沈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与界首市中兴机**任公司、山东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