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常州市**有限公司与安徽**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**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**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常州市**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793元,减半收取396.5元,由原告常**装有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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