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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宁华**限公司与胡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休宁华康**限公司诉被告胡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,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。2016年2月17日,原告休宁华康**限公司以被告胡**已自动履行欠款5000元,其自愿放弃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休宁华康**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休宁华康**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休宁华康**限公司承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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