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安徽中**限公司与被告张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。安徽中**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具状起诉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安徽中**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张**的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安徽中**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安徽中**限公司对被告张**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1765元,减半收取882.5元,由安徽中**限公司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