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登记原告孙**与被告周**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,依法由审判员吴**进行诉前调解。2016年2月25日,孙**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孙**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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