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付春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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