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张**与付春卫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超诉被告付春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0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张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