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安徽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的纠纷已和解,原告王**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**限公司的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对被告安徽**限公司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7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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