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安徽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安徽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的纠纷已和解,原告王**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**限公司的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对被告安徽**限公司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7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