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陈*诉被告徐州旺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陈*于2016年0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陈*撤回对被告徐州旺**限公司起诉的行为,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,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陈*撤回对被告徐州旺**限公司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元,由原告陈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