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王**因与被上诉人栾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(2015)太民一初字第02862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王**未取得案涉房屋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,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,王**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驳回上诉,维持原裁定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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