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**与被告周**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汪**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,因周**无法联系,汪**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汪**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汪**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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