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张**与被申请人梅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张**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,由于梅雕暂时无法到庭调解,张**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张**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申请人张**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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