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蒋**与被告姚*、李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蒋**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。因姚*无法联系,蒋**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蒋**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蒋**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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