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余*刚与被告邹*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余*刚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。因邹*广无法联系,余*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余*刚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余*刚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章**与周**、谢**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方**与方**合伙协议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朱**与陶自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蒋**与姚*、李**、张**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安徽中**限公司与张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与周**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梅雕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章**与谈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与陈*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
唐*与唐*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