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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**与邹*广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余*刚与被告邹*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余*刚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。因邹*广无法联系,余*刚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余*刚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第二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余*刚撤回诉前调解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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