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田*与被告吴**(又名吴*)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田*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田*的撤诉申请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田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30元,减半收取65元,由原告田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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