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宋*之与被告刘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宋*之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宋*之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宋*之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宋*之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
田*与吴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与徐州旺**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任*与邓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*、胡*与任大*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安徽**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郝*与鲍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胡宗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胡**与王*、王**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李*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梁**、安徽省**验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