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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**与刘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宋*之与被告刘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宋*之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宋*之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宋*之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宋*之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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