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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**、安徽省**验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梁**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**验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(2015)宿埇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丁*担任审判长,与代理审判员李*、曹*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,上诉人梁**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梁**申请撤回上诉,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梁**撤回上诉,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,减半收取为794元,由上诉人梁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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