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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**与黄彩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魏*新与被告黄**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审判员吴**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魏*新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黄**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查明:魏**与黄*会系朋友关系。黄*会从事树木买卖生意,魏**自2010年起为黄*会提供劳务,负责将树装车,双方口头约定按120元/天计付工资。截至2015年6月,黄*会累计拖欠工资1930元,未予给付。经魏**多次催讨未果,因此成讼。本院认为,魏**为黄*会提供劳务,黄*会支付相应报酬,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,应受法律保护。黄*会未按约定给付工资,构成违约,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。因此,对魏**要求黄*会给付工资1930元的诉讼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第一款、第一百零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黄**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复新工资1930元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黄彩会负担。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,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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