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**与被告吴**、李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杨**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李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杨**自愿撤回对被告李**的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*撤回对被告李**的起诉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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