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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汤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诉被告汤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汤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汤小高的起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小高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2元,减半收取为31元,由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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