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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张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诉被告张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*起诉的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*的起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299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为649.50元,公告费150元,合计799.50元,由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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