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诉被告张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*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张*的起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299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为649.50元,公告费150元,合计799.50元,由原告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