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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迎春诉罗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郭迎春诉被告罗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,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转入普通程序,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。

本裁定一经送达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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