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郭迎春诉被告罗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,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、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转入普通程序,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。
本裁定一经送达,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
方*与李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江存**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**与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、高雷鸣与高雷鸣、高**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李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李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汤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宿州市百货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