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诉被告高**、高**、高**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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