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陈**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为由,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向本院申请撤诉,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,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88元,减半收取44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郭迎春诉罗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方*与李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江**与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、高雷鸣与高雷鸣、高**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李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李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泾县**有限公司与汤**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宿州市百货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