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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刘**诉被告陈**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*诉被告陈**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**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为由,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刘**向本院申请撤诉,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主处分,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88元,减半收取44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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