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**诉被告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江**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江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,由原告江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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