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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鲍业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诉被告鲍*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吴**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,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原告吴**撤回起诉处理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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