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诉被告鲍*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吴**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,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和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原告吴**撤回起诉处理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
安徽省**有限公司与汪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汪**与罗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吕**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黄**与汪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方*与李武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江存**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**与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桐城市新渡镇乐万家购物商店、高雷鸣与高雷鸣、高**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