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黄**诉被告汪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,依法审判员胡**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。
本院认为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,依法应当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。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,原告逾期未缴纳。据此,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二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黄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退还原告黄**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*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○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