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与李**、邵**、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、绩溪**有限公司、钱**、于**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**、邵**、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、绩溪**有限公司、钱**、于**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(2015)绩民二初字第00231号财产保全裁定,现因本案已按撤诉结案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解除对被告钱文*所有的位于安徽省绩溪县XX号房产(产权证号aaaa)的查封;
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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