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方来金诉被告胡*、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,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,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与李**、邵**、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、绩溪**有限公司、钱**、于**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齐**、孙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宁国**有限公司与余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汪**与罗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*与绩溪锦诚防火设备**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汪**与吴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周**与方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省**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好**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