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**、邵**、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、绩溪**有限公司、钱**、于**纠纷一案中,原告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17488元,减半收取8744元,保全费5000元,公告费600元,合计14344元,由原告安徽**保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
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与李**、邵**、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、绩溪**有限公司、钱**、于**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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