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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绩溪锦诚防火设备**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诉被告绩溪**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*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撤回起诉,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张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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