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宁国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宁国市亿佳**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
王**与齐**、孙**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宁国市**有限公司与汪安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春**限公司与李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宁国市**有限公司、姜**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齐**与杨**、黄**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安徽省**保有限公司与李**、邵**、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、绩溪**有限公司、钱**、于**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陈**与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方来金与胡*、胡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
张**与绩溪锦诚防火设备**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