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宁国市**有限公司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宁**理有限公司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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