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诉被告陈*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,因被告陈*已履行还款义务,原告朱**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朱**撤回对被告陈*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朱**撤回对被告陈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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