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诉被告宣城万**责任公司、何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撤回对被告宣城万**责任公司、何**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,由原告杨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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