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合肥华邦**宣城分公司与孙**、孙**、孙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**宣城分公司诉被告孙**、孙**、孙**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合肥华邦**宣城分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孙**、孙**、孙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合肥华邦**宣城分公司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304元,已减半收取152元,由原告合肥**司宣城分公司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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