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杜*与张**、芜湖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杜*诉被告张**、芜湖**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杜*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,要求查封两被告在某某建设**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工程款240万元,并已提供担保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杜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五条、第一百零八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四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查封张**、芜湖**有限公司在某某建设**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工程款240万元,查封期限为三年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,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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