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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志超诉周大伟、运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朱*超诉被告周**、运金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。在诉讼过程中,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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