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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李*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阶段驳回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李**因与被申请人李**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1)宣中民一终字第00063号民事裁定,向本院申请再审,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李**申请再审称:民事裁定的范围仅限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和非实体事项,因(2011)宣中民一终字第00063号裁定的内容对李**的实体权利作出了限制,故该裁定不符合裁定的适用范围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:“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,可以申请再审。”可见,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。本案中李**申请再审的裁定系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,不符合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,李**申请再审并无法律依据。

综上,李**申请再审的裁定不属于依法可以审查的裁定的范围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李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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